东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和《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根据我市当前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际情况,现转发《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综〔2015〕1152号)和《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琼财综〔2015〕1961号),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综〔2015〕1152号)
2.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琼财综〔2015〕1961号)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