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华侨经济区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制度(试行)
时间:2016-03-16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的行政管理,加强组织纪律性,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内容

(一)按时上下班情况。

(二)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等情况。

(三)其他需要考勤的事项。

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按下列权限、情况报批:

(一)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1天)由本办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3天)由主要领导批准。

(二)班子成员副职请假一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如因事外出半天,应及时通知党政办公室。

(三)我区各办主要负责人、下属单位和各村(队)的主要领导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须向我区主要领导报批。

(四)我区主要领导请假一天以上须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本区工作的市领导报批。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应当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请假的,可委托家属或同事代为请假,事后本人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原因。对因工出差、下队人员,若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或口头代假,但必须向本办公室说明去什么地方办什么事,本办公室做好请假登记,并进行跟踪调查,如不属实则视为旷工。

《请假条》应当在离开岗位前送党政办公室备存;假期满后应当按时上班,并在假期满后三天内到党政办公室销假。凡不销假,一律视为超假;不按时返回单位、无故超假者,视为旷工。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及上级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党政办公室设立指纹考勤系统。上下班记勤,以本人亲自签到为准,不许别人代签。上下班记录情况由党政办公室专人收集,月底核准,送区领导审阅,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按时上下班,无故迟到或早退达30分钟以上,记缺勤半天;超过2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当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含30天,下同),或病假超过2个月,或事假超过30天,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涉及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有事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分管领导不在,由党政办公室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不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当无故缺勤论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有在外吃早餐、喝茶、打麻将、打扑克、下棋或在办公室利用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条  我区下属单位和各村(队)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