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2018年秋季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新生招生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今年小学新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18〕5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1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文件精神,以大力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使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户籍优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划片入学”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生方案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市教育局招生工作范围统一管理,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四)坚持规定班额,小学班额为45人,原则上不得突破。
(五)坚持“两为主”原则,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三、一年级招生工作
2018秋季小学一年级招收年满6周岁(即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一)城区学校入学条件及提交材料。
1.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条件。
(1)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户口簿的,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对口接收入学。
(2)与父母随祖辈或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地的,由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对口接收入学。
2.本市非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条件。
(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建房或购房并居住的,由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对口接收入学。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到我市城区务工1年以上的,如租赁城区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且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下同)半年以上的,由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对口接收入学;已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1年以上,在我市有稳定住所但未租赁城区内经房管部门备案房屋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只租赁城区内经房管部门备案房屋但未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未租赁城区内经房管部门备案房屋也未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回户籍地就近入学。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城区经商,如租赁城区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且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或提供半年以上纳税证明材料的,由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对口接收入学;已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提供1年上的纳税证明材料,但未租赁城区内经房管部门备案房屋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只租赁城区内经房管部门备案房屋但不能提供纳税或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未租赁城区内经房管部门备案房屋也不能提供纳税或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回户籍地就近入学。
3.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条件。
(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建房或购房并居住的,由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对口接收入学。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到我市城区务工1年以上,取得居住证且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下同)半年以上的,由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对口接收入学;取得居住证但未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在我市有稳定住所且已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1年以上但未取得居住证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入学;未取得居住证也不能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回户籍地就近入学。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城区经商,取得居住证且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或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由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对口接收入学;取得居住证但未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半年以上也未能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已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提供纳税证明材料但未取得居住证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入学;未取得居住证也不能提供纳税、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回户籍地就近入学。
4.其他
(1)烈士子女、驻市现役军人随军子女入学条件。烈士子女、驻市现役军人随军子女申请就学请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残疾儿童入学条件。残疾儿童少年申请就学请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市教育局协调特殊教育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3)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按《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教基〔2018〕29号)精神办理入学手续。
5.入学登记材料。
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以下相应所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于6月30日—7月10日到所属片区学校登记。只能登记一所学校,多登记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学校将不以予接收。
(1)城区户籍: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入学新生儿童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及居住地有关证明材料。
(2)在城区建房。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入学新生儿童的户口簿、报建证明或土地证或土地转让协议(经公证处公证)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3)在城区购房。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入学新生儿童的户口簿、房产证或经市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公证合同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在城区就业务工。本市非城区户籍的,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入学新生儿童的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房屋的经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含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缴纳水电一年以上证明材料,缴纳人必须为孩子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劳动合同、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的,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入学新生儿童的户口簿、居住证、劳动合同、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证明材料。
(5)在城区经商。本市非城区户籍的,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入学新生儿童的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房屋的经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含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缴纳水电一年以上证明材料,缴纳人必须为孩子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和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材料(截止2018年6月30日前)。非本市户籍的,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入学新生儿童的户口簿、居住证、营业执照和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材料(截止2018年6月30日前)。
6.入学登记及工作时间安排
(1)7月7日前,家长到申请就读的学校领取入学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2)7月8日—7月10日,家长向申请就读的学校提交入学登记材料。
(3)7月11日—7月15日,学校分类审核入学登记材料。
(4)7月16日—7月25日,学校实地核查。
(5)7月26日—8月5日,学校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东方市人民政府网、学校公示栏),并将名单按入学条件分类填写(附件3),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办。联系人:王云,电话:0898-25521917,邮箱:dfjyjjb@163.com。请学校于8月6日报送新生(含符合统筹安排入学条件新生)名单,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后进行公示。
7.统筹调配办法
由于学校服务辖区人口数量存在差异,结合我市实际,优先安排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安排经审查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城区户籍(含非本市户籍)在城区建房、购房、已取得居住证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租赁城区内经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屋并交纳社保半年以上材料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未取得居住证或未租赁城区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但能提供其他相关材料或已取得居住证但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由市教育局根据申请学校和周边学校的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对于不符合我市城区公办小学接收条件又不服从市教育局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地就近入学。
(二)乡镇小学
1.乡镇各小学负责招收本村年满6周岁的儿童。
2.外地户籍务工人员子女到务工点村镇小学登记入学。
3.乡镇各小学要严格控制本乡镇适龄儿童向城区学校无序流动。
(三)民办学校
各民办学校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的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工作,并参照公办学校招生时间同步进行。
四、市思源实验学校小学四年级招生工作
招生对象为在少数民族乡镇学校现就读的三年级学生。招收2个班,共90人。由中心学校推荐,市思源实验学校审查,择优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转学联系表》到市思源实验学校注册。
五、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东方市2018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新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文英飞(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柳家红(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志亮(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琳(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王基道(市教育教学研究培训中心主任)
邓丽威(市教育局副主任科员、基教办负责人)
刘健伟(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黄筱筱(市教育局人事办科员)
刘琼霞(市教育局职教办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1. 宣传组。
组 长:刘 琳
副组长:刘健伟、黄筱筱
负责招生工作的宣传。
2. 协调组。
组 长:赵志亮
副组长:邓丽威、刘琼霞
负责与学校协调解决遗留问题。
3. 督查组。
组 长:柳家红
副组长:王基道
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领导。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统筹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招生方案的各项要求,采取得力措施,依照“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新生入学申请、登记材料审查及确认工作,确保招生任务顺利完成。如发现申请材料造假行为的,须立即报送市教育局基教办,基教办将情况汇总上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招生工作的主体是学校,市教育局负责出台政策和协同有关等部门行使监督职责,各学校要主动履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严谨推诿扯皮、迟报、瞒报等不作为行为。
(二)营造良好招生工作氛围。各学校要有效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入学政策,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要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努力提高宣传引导的时效性。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通气、协商和处置,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无缝衔接,不要相互推诿,激化矛盾,要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招生,平安入学。
(三)发动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各学校在放假前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发动入学。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教育局安排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各学校要设立招生工作咨询窗口,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查,负责人要在初审的户口复印件上签名,以此作为学生档案,以备检查。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8月20日前学校向家长或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家长或监护人持户口簿凭入学通知书于8月30—31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四)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学校要按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工作。城区小学(含民办学校)一年级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原则上不得突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超计划招生的,须报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招收。乡镇中心校的招生以实际人数为准,确保每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城区学校(含民办学校),未经教育局同意不得随意超计划招生,如发现违规招生造成学生没有学籍及其它一切后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各学校不得违规招生,一年级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和已经取得学籍的儿童,不得采用笔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新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或者各类测试成绩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开设重点班、实验班和特长班。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经教育局审批同意后的招生方案并参照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工作,并将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报送市教育局备案。请各民办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如超出计划必须报市教育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私自超计划招生将不予新建学籍,并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特殊学校要做好秋季开学的各项准备工作。暑假期间,要深入各乡村调查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做好发动入学工作,确保每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到特殊学校就读。
(七)做好新生信息采集。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新生的学籍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做到准确无误。经学籍管理系统确认的班级不得随意调整,开学后9月5日前将新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八)加大招生工作督查力度。市教育局将对学校的招生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随意超计划招生、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对利用职权、干扰招生秩序,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学校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
本方案解释权归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未尽事宜由招生工作
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