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民政局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流程
时间:2016-03-19     分享到:

东方市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流程

 

【申办条件】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自愿结婚;6、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申办材料】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户口薄;2、居民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申办程序】()国内公民(不含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和出国人员)结婚登记程序: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窗口提交:内地居民双方的常住户口簿、有效居民身份证和3张正2合影彩色照片〗—→登记员初审〖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对符合登记要件的当事人各发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指导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登记员填表制证〖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登记员签名,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颁发结婚证件〖在当事人双方在场按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祝贺新人〗—→建立登记档案〖整理、建立完整登记档案,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国内公民(不含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和出国人员)复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程序〖同结婚登记程序,略〗。() 国内公民(不含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和出国人员)离婚登记程序: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持规定证件申请离婚登记〗—→登记员初审〖查验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对符合离婚登记要件的当事人各发给一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登记员填表制证〖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结婚登记》程序规定填写)。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并加盖条型印章,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当事人双方在场按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建立登记档案〖整理、建立完整登记档案,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国内公民(不含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和出国人员)补发结()婚证程序:申请补发〖当事人持规定证件申请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登记员初审〖婚姻登记处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登记员填表制证〖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证。

【说明】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属行政确认事项,涉及婚姻当事人隐私,不宜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

办公地址:东方市婚姻登记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东边),电话:0898-25505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