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民政局机构设置
时间:2016-03-18     分享到:

 

东方市民政局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东方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救灾工作;做好灾民、特困户和五保户的救济工作;负责查灾、核灾和赈灾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的供养工作和敬老院的建设与服务管理。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

  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登记、安置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烈属、复员和伤残军人的定期补助和定期抚恤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乡镇优抚经费的发放使用;负责烈士评定和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负责管理、保护烈士纪念建筑物;负责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负责指导乡镇开展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七)负责指导乡镇开展村民自治和完善村务公开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本市与相邻市县之间行政区划界线的勘界和确认工作;负责承办地名命名和更名,以及本市地名标志和街道路牌的设置工作。

  (九)负责村(居)委会、乡镇行政区划变更和乡镇行政区划界线工作。

  (十)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社团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十一)负责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殡葬改革与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与管理工作;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婚姻登记与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优待证的发放及老龄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并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民政事务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6个股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本局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按照规定负责本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能,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二)救灾救济管理岗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负责检查上报灾情、慰问灾民,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城乡特困户、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三)优抚安置管理岗

  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评残、抚恤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负责指导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培训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人员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军休站的管理工作。

  (四)社会组织与老龄管理岗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老龄工作各项政策,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市直各部门的老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老龄工作的重大活动。

  (五)基层政权与区划地名管理岗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乡镇组织村(居)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和开展村民自治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六)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管理岗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弃婴的收养工作;负责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登记和审批;负责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彩票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全市殡葬改革;研究制定全市公墓建设规划;指导殡葬管理所的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14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员7名;办事员3名。

  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名。

四、其他事项

  (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东方市慈善协会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