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
时间:2017-10-29     分享到:

    近日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下发《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琼民通[2017]92号,提高有关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后,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方面,除海口市和三亚市外,其他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20元提高至4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80元提高至300元。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13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900元。

 此外,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方面,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至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18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20元。

《通知》要求,各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2017年11月10日前,准确、足额将各项保障金按新标准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