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卫生局
时间:2016-03-22     分享到:

一、概况

  市卫生局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总编制16名,其中行政编制14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名。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5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主任科员2人,副科级干部2人(其中1人为工会主席),科员6人,工勤2人。内设办公室、医政管理岗、疾病控制岗、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岗、政策法规岗位等5个职能机构。

二、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三)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控制烈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危害职工健康职业病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五)管理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市场,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定医务人员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血液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协调全市无偿献血;

    (七)研究拟定全市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和协调红十字会,医疗卫生学术团体的工作;

    (八)依法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负责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的证件发放及审查。

    (九)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人才梯队、学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认定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展传统医药事业,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

    (十一)负责对全市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开展普法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负责卫生财务、会计、基建、装备、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卫生统计、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加强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和惩处各种危害人民健康、损害人民利益的不法行为;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并对其业务建设、职工队伍实施宏观管理;

    (十五)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事件、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具体工作内容

(一)卫生许可证发放

1、种类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办事程序

委托市卫生监管所全权处理。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开业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的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的。

2)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办事程序

1)提交资料:姓名、年龄、履历、身份证;基本情况:科目、选址、服务半径、人员结构、仪器设备、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资金投入(资本)。

2)时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开业的作废;执业登记申请自申请递交之日起三个月内,经考核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接受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得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在医学会的主持下,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自收到双方提交的材料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

(四) 接受加入红十字会申请

1、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

2、会费交纳:有工资收入的会员,每人每年缴纳5元;无工资收入的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人民币2元;团体会员按单位每人每年5元标准总计缴纳。

 

 

单位办公地点:八所镇永安东路卫生局办公楼;

联系电话:255287352553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