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组字〔2015〕151号
关于规范科员级干部任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我市科员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利行使,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科员级干部任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干部管理权限
科员级干部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任免前需征得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同意的干部任免备案(简称事前备案)和任免后需将情况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报告的干部任免备案(简称事后备案)两种形式相结合进行。
(一)事前备案对象:科员级单位实职一把手及副科级单位副职的任免,须经市委组织部同意批复后,再由本单位按程序进行干部任免,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事后备案对象:一般科员级干部的任免,均由本单位按程序进行干部任免后,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选拔任用科员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规定执行,在“三定方案”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文件核定的职位和职数内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二)选拔担任科员级单位实职一把手和副科级单位副职的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对政治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干部,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三、任职备案的基本程序
任职备案包括制定方案、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审核备案、正式任职、归档管理等七个程序。
1、制定方案。各单位研究干部任免时,要成立考察组,制定干部任免工作方案,明确任免职位、资格条件、考察程序等内容。
2、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员级单位实职一把手和副科级单位副职时,应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参加的范围一般为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以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组织考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由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4、讨论决定。综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结果等情况,召开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具体人事任免意见。
5、审核备案。凡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的事前备案的科员级干部任职,应当在15日内将备案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备案程序的,不再给予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干部任免备案需提供的材料一般包括:①单位党委(党组)关于XX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②干部任免审批表;③干部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④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结果汇总表;⑤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纪要;⑥本单位“三定”方案。
6、正式任职。事前备案的科员级干部,待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批复后,呈报单位将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事后备案的科员级干部,可不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审核备案等程序,经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即办理任职手续。
7、归档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干部任免通知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并提交管档单位进行归档。同时,各单位应及时建立人事工作档案,将每次人事工作资料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四、有关工作要求
1、乡镇党委对双重管理的团委、妇联、计生、武装等中层干部的任免,应在作出讨论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其市直主管单位意见,经同意后方可作出任免决定。
2、市直单位为主管方的派出机构中层干部的任免(如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国土所等),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征求所在乡镇党委的意见。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市直机关单位决定。
3、各单位党委(党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履行干部任免和管理职责,对非管理权限内的中层干部任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操作。
五、纪律和监督
1、各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要派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审核干部档案,以确保干部信息的准确性。
2、各单位党委(党组)在干部任免和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每年年底,各单位党委(党组)应将本年度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3、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 关于XXX同志任职的请示样板;
2. XXX同志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样板;
3. XXX同志任免审批表样板;
4.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纪要样板;
5. 关于XXX同志任职的通知样板。
中共东方市委组织部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