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 |
便民服务 |
事项名称 |
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办理 |
行使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10号)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0]7号) |
办理主体 |
镇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属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力的重度残疾人、困难家庭的重病人员、满60周岁的低收入老年人及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经各类医疗保障和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仍然困难者,可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乡镇政府审核:2个工作日 2、市民政局审批:3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办理地点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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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
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无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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