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李发和李招元烟塘土地争议处理的问题,我村两委干部张新强、符天强、张国发、张树兴随同镇工作人员符启龙、钟家造两位同志分别对李发和李招元及两户提供的证词、证人进行调查,及到实地查看后,于2016年3月17日上午在镇工作人员的列席下召开了村两委干部会议,主要是讨论该宗争议地的处理决定:
1、该宗争议地李招元持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属合法使用权,李发没有,该宗争议地使用权不属李发。
2、根据调查取得证人、证词材料,该宗争议地多年仅有李招元耕种,没见过李发耕种过。经村两委会最后的讨论汇总一致认定该宗争议地使用权属李招元。
下红兴支部委员会
下红兴村委会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