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更镇治理干部“走读”现象办法(试行)
时间:2015-06-26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镇机关干部职工中存在的“走读”现象,进一步规范镇机关干部职工从政行为,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密切干群关系,巩固基层政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走读”现象指镇干部职工在工作日内,上班时间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到岗或擅自离岗,下班时间没有带班值夜的现象。

第三条  治理镇机关干部职工“走读”现象,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责任追究与完善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更镇全体机关干部职工。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严格执行夜间和双休日轮流值班制度。工作日期间,至少安排2名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在镇里值夜;双休日、节假日应至少安排2名领导班子成员在乡镇值班。全体干部职工,除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因事请假等情况外,每周必须5天4夜在镇机关值夜,即每周保证全体干部职工在镇机关单位住宿5天4夜,确保早晚有充裕时间研究工作,随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登记,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到位,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七条  严格执行考勤考核制度。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工作日期间必须按时到岗(因公出差的除外),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因公外出的机关干部职工办结事情后应及时回到工作岗位。

第八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家不住在乡镇所在地的干部职工,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在安排值班期间离开本镇,如需离开需履行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情况交镇纪委归档存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车管理的相关制度,保障值夜班或周末值班用车。

第三章  惩处办法

第十条  对不按时值班、值班时不请假擅自离岗等现象的领导职工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口头警告。一年内无特殊情况,脱岗2次的干部职工,予以口头警告,其本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报镇纪委归档存查。

(二)通报批评。一年内无特殊情况,脱岗3次的干部职工,由镇纪检在全镇范围内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一年内无特殊情况,脱岗3次以上的干部职工,由镇纪检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并视情况做相关组织处理。受到诫勉谈话干部职工,当年不得列为评先评优的对象。

(四)岗位调整。凡擅离职守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应进行岗位调整,且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或“称职”以上。

(五) 免去职务。被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或降职使用的干部,如继续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给予免去职务处理,并视情况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对“走读”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督促、不落实具体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走读”现象普遍存在的,严重影响工作,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成立机构。成立由镇纪检书记担任组长,镇组织委员和监察室主任担任副组长,各分管领导为组员的四更镇治理干部“走读”现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点设在镇党政办。

第十三条  强化督查。镇治理走读采取日常考核、调查了解、电话查岗、突击查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对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进行认定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