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乡便民服务中心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16     分享到:

  天安乡便民服务中心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为加强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切实转变作风,保障依法办事,树立良好形象;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是指办事群众在便民服务中心咨询或办事过程中,对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提出不良评价、批评和具体要求的行为。 

  二、便民服务中心要在明显位置设立投诉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开启管理),设置电子评价器、开通投诉电话等; 

  三、发生的各类投诉由便民服务中心在乡的纪检组织负责受理和处理。处理结果接受上一级纪检组织监督和监察。 

  四、处理投诉,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书面或口头提出的投诉应当即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意见等; 

  (二)调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调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不良评价或批评成立的投诉意见应当支持,责令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补救、办理或答复。有具体实质要求的投诉,其要求符合规定的,投诉意见应当支持。 

  (四)问责:投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投诉人作好解释说明;投诉成立的,依照相关制度及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问责。 

  (五)反馈:书面处理意见送达的同时应将投诉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并作好登记,对处理意见的履行情况跟踪检查。 

  五、投诉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及处理意见每宗一卷,存入档案。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