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向不作为不担当干部“亮剑”
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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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东方市出台《东方市干部职工不作为不担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坚持“五个明确”,剑指干部职工队伍中存在的不作为不担当行为,建立有责必担、失责必问、失职必究的工作机制,营造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生态

明确不作为问责情形。《办法》明确,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推诿扯皮、搞“中梗阻”;不及时解决或办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如实请示报告工作中重要事项;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贻误工作;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20条不作为情形进行问责。

明确不担当问责情形。《办法》明确,对在工作中不敢较真碰硬;在重点工作推进中怕担风险、畏首畏尾;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不力、放任默许;怕担责任,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解决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愿从事条件差、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管不问,推卸责任等10条不担当情形进行问责。

明确从严管理干部主体和失职问责情形。《办法》明确,各级领导班子是从严管理干部的主体,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对所在单位干部职工精气神不足、消极怠工;纪律涣散,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突出;存在“吃空饷”、“走读”、“吃拿卡要贪”情形;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导致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等10种从严管理不到位或管理监督不力的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明确调查和实施问责流程。《办法》明确,对“不作为、不担当”行为,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发现问题、调查核实、实施问责的主体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组织查处,属于市委管理的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联合查处属于本单位管理的由本单位查处;情况复杂的,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直接联合查处,问责调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问责结果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提醒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直至解聘或辞退,违反党纪政纪的,问责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明确问责结果运用。《办法》明确,建立干部职工不作为、不担当行为问责档案,将问责情况与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奖惩相挂钩。单位领导班子被问责的,班子成员当年年度考核一律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干部职工被问责的,当年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可以直接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办法》还对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题以及从重问责等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属于可容错的,按照《东方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执行。